據(jù)廣東省河長辦消息,近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修訂出臺《廣東省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考核方案》(下稱《方案》),明確開展對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地級以上市河長湖長,以及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下稱“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河湖長制考核工作。
《方案》在現(xiàn)有省對市的縱向考核以及對省領導小組成員的橫向考核機制基礎上,新增省對市級河長湖長的個人考核機制,從而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到河長湖長個人的全省河湖長制考核體系。《方案》的出臺,對于壓緊壓實我省河湖長制責任鏈條,有效推動河湖長制工作落實,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jù)《方案》,河湖長制考核工作由省領導小組統(tǒng)籌,省河長辦牽頭組織實施,每年開展一次。其中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和省各流域河長辦參加對各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和地級以上市河長湖長的考核;省河長辦副主任成員單位、各地級以上市河長辦參加對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考核。通過明確省河長辦牽頭組織,河湖長制各有關單位參與考核評分,有利于強化河湖長制統(tǒng)籌協(xié)調作用,推動各地各部門以及各河長湖長主動作為,共同抓好河湖長制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方案》規(guī)定各地級以上市河長辦參與對省各成員單位的考核評議,且賦分權重占30%,重點圍繞成員單位對下級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指導服務、工作作風等情況進行考核,有利于激發(fā)各市參與監(jiān)督的積極性,推動省級部門主動履職盡責,提升管理服務效能。
此外,《方案》明確將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干部、有關成員單位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jù)。對獲得優(yōu)秀等級的地級以上市、河長湖長以及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予以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不稱職、一般)的,將進行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