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6屆63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修訂稿)》(下稱《意見》),進一步放寬“一址多照”和住所、經營場所條件,同時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要求。
原《意見》于2016年5月印發(fā)實施。2022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原《意見》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為此,廣州市對原《意見》進行修訂,并結合近年來廣州市深化開辦企業(yè)便利化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情況調整內容。
新修訂的《意見》進一步放寬“一址多照”要求,刪除了“分公司的經營場所與隸屬總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不能為同一地址”的規(guī)定,明確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多個商事主體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同時明確對不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有關部門(單位)可出具場地使用證明,申請人可憑場地使用證明辦理注冊登記;并刪除了由商事登記機關核定商事主體經營期限的規(guī)定,明確經營期限屬于備案事項。
在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方面,《意見》增加了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在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同時,強調各職能部門依法依職權進行事中事后監(jiān)督管理,持續(xù)優(yōu)化廣州市營商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