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市高州法院對何某輝、鐘某威、黃某超涉惡勢力犯罪依法作出一審宣判,以開設(shè)賭場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何某輝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鐘某威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開設(shè)賭場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超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從2016年至2018年1月,何某輝、鐘某威、黃某超等開設(shè)賭場,以“賭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按每把總賭注10%的金額進行抽水。2018年1月8日凌晨,被害人蘇某輝在賭場賭博欠下8.3萬元賭債后,被逼簽下欠何某輝8.3萬元的欠條,并被限定必須三天內(nèi)還清全部賭債。
2018年1月8日早上開始,何某輝等人開始限制蘇某輝的人身自由,通過暴力、脅迫的手段迫使蘇某輝嘗試向身邊親屬、朋友借款甚至貸款償還賭債。其間,蘇某輝被限制在高州市光明南路的某美容院和高州市某商務(wù)酒店等處,還不定時遭到威脅及毆打,并被挾持帶回家中進行追債,半夜在其父母面前遭受毆打。何某輝于2018年1月11日從蘇某輝的父親處拿到1萬元現(xiàn)金后,又將被害人挾持帶離,并威脅其家屬必須繼續(xù)還款。直到2018年1月13日凌晨,蘇某輝才被釋放回家。
何某輝于2014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高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5年6月11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獲。被告人鐘某威于2018年4月17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高州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輝、鐘某威、黃某超的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何某輝、鐘某威為追討賭博債務(wù)而結(jié)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又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高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