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diào)整海砂開采
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批準
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府辦〔2021〕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提升海砂資源開發(fā)利用水平,省人民政府決定將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diào)整為由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我省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7〕62號)關于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guī)定不再執(zhí)行。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工作繼續(xù)由沿海地級以上市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出讓收入繼續(xù)按中央30%、省級70%的比例上繳國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