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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禁止發(fā)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時間 : 2019-06-24 10:21:07 來源 : 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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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序言

                一、一般義務

                二、定義和標準

                三、宣布

                四、化學武器

                五、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六、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

                七、國家執(zhí)行措施

                八、組織

                九、協(xié)商、合作和實情調查

                十、援助和防備化學武器

                十一、經濟和技術發(fā)展

                十二、糾正某一情況和確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

                十三、與其他國際協(xié)定的關系

                十四、爭端的解決

                十五、修正

                十六、期限和退出

                十七、附件的地位

                十八、簽署

                十九、批準

                二十、加入

                二十一、生效

                二十二、保留

                二十三、保存人

                二十四、有效文本

                關于化學品的附件

                A.關于化學品附表的準則

                B.化學品附表

                關于執(zhí)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

                第一部分:定義

                第二部分:一般核查規(guī)則

                A.視察員和視察助理的指派

                B.特權和豁免

                C.常規(guī)安排

                入境點

                關于使用非定班飛機的安排

                行政安排

                核準的設備

                D.視察前的活動

                通知

                進入被視察締約國或所在國領土和轉往

                視察現(xiàn)場

                視察前情況介紹

                E.視察的進行

                一般規(guī)則

                安全

                通訊

                視察組和被視察締約國的權利

                樣品的采集、處理和分析

                視察期的延長

                情況匯報

                F.離境

                G.報告

                H.一般規(guī)定的適用

                第三部分:根據第四和第五條以及第六條第3款進行

                核查的一般規(guī)定

                A.初始視察和設施協(xié)定

                B.常規(guī)安排

                C.視察前的活動

                第四(A)部分:根據第四條銷毀化學武器和進行核查

                A.宣布

                化學武器

                根據第三條第1款(a)項(3)目宣布

                化學武器

                宣布過去的轉讓和接受

                提交銷毀化學武器的總計劃

                B.封閉儲存設施的措施與儲存設施的準備措施

                C.銷毀

                銷毀化學武器的原則和方法

                銷毀順序

                中間銷毀期限的修改

                完成銷毀的最后期限的延長

                詳細的年度銷毀計劃

                關于銷毀的年度報告

                D.核查

                通過現(xiàn)場視察對化學武器宣布的核查

                對儲存設施的系統(tǒng)核查

                視察和訪問

                對化學武器的銷毀的系統(tǒng)核查

                位于化學武器銷毀設施的化學武器儲存設施

                在化學武器銷毀設施采取的系統(tǒng)現(xiàn)場核查措施

                第四(B)部分:老化學武器和遺留的化學武器

                A.總則

                B.關于老化學武器的制度

                C.關于遺留的化學武器的制度

                第五部分:根據第五條銷毀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和進行核查

                A.宣布

                宣布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根據第三條第1款(C)項(3)目宣布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宣布過去的轉讓和接受

                提交總的銷毀計劃

                提交年度銷毀計劃和年度銷毀報告

                B.銷毀

                銷毀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總原則

                關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原則和方法

                化學武器生產設施銷毀前的技術維修

                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暫時改裝為化學武器銷毀設施的

                原則和方法

                銷毀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原則和方法

                銷毀順序

                詳細銷毀計劃

                詳細計劃的審查

                C.核查

                通過現(xiàn)場視察對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宣布的核查

                對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及其停止活動的系統(tǒng)核查

                對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的核查

                對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暫時改裝為化學武器銷毀設施

                的核查

                D.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改裝用于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

                請求改裝的程序

                作出決定前的行動

                改裝條件

                執(zhí)行理事會和大會的決定

                詳細改裝計劃

                詳細計劃的審查

                第六部分:根據第六條進行的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

                關于附表1化學品以及與此種化學品有關的設施的制度

                A.一般規(guī)定

                B.轉讓

                C.生產

                生產的總原則

                單一小規(guī)模設施

                其他設施

                D.宣布

                單一小規(guī)模設施

                第10和第11款所指的其他設施

                E.核查

                單一小規(guī)模設施

                第10和第11款所指的其他設施

                第七部分:根據第六條進行的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

                關于附表2化學品以及與此種化學品有關的設施的制度

                A.宣布

                全國合計數(shù)據的宣布

                生產、加工或消耗附表2化學品的廠區(qū)的宣布

                宣布過去為化學武器目的生產附表2化學品的情況

                向締約國轉交資料

                B.核查

                總則

                視察目的

                初始視察

                視察

                視察程序

                視察的通知

                C.轉讓給非本公約締約國

                第八部分:根據第六條進行的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

                關于附表3化學品以及與此種化學品有關的設施

                A.宣布

                全國合計數(shù)據的宣布

                生產附表3化學品的廠區(qū)的宣布

                宣布過去為化學武器目的生產附表3化學品的情況

                向締約國轉交資料

                B.核查

                總則

                視察目的

                視察程序

                視察的通知

                C.轉讓給非本公約締約國

                第九部分:根據第六條進行的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

                關于其他化學生產設施的制度

                A.宣布

                其他化學生產設施的清單

                技術秘書處的協(xié)助

                向締約國轉交資料

                B.核查

                總則

                視察目的

                視察程序

                視察的通知

                C.B節(jié)的執(zhí)行和審查

                執(zhí)行

                審查

                第十部分:根據第九條進行的質疑性視察

                A.視察員和視察助理的指派和選擇

                B.視察前的活動

                通知

                進入被視察締約國或所在國領土

                最終周界的替代確定

                核實所在位置

                封閉現(xiàn)場、監(jiān)視出口

                視察前情況介紹和視察計劃

                周界活動

                C.視察的進行

                一般規(guī)則

                有節(jié)制的察看

                觀察員

                視察期

                D.視察后的活動

                離境

                報告

                第十一部分:指稱使用化學武器情況下的調查

                A.總則

                B.視察前的活動

                關于調查的請求

                通知

                視察組的指派

                視察組的派出

                情況介紹

                C.視察的進行

                察看權

                采樣

                視察現(xiàn)場的延伸

                視察期的延長

                詢問

                D.報告

                程序

                內容

                E.非本公約締約國

                關于保護機密資料的附件(“保密附件”)

                A.處理機密資料的一般原則

                B.技術秘書處工作人員的雇用及行為

                C.進行現(xiàn)場核查活動的過程中保護敏感裝置和防止泄露

                機密數(shù)據的措施

                D.發(fā)生泄密或指控發(fā)生泄密時適用的程序

                序言

                本公約各締約國,決心采取行動以切實促進嚴格和有效國際監(jiān)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包括禁止和消除一切類型的大規(guī)模毀滅性武器,希望為實現(xiàn)《聯(lián)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作出貢獻,回顧聯(lián)合國大會曾再三譴責一切違反1925年6月17日于日內瓦簽訂的《關于禁止在戰(zhàn)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zhàn)方法的議定書》(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的原則和目標的行為,認識到本公約重申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和1972年4月10日于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簽訂的《關于禁止發(fā)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原則和目標以及按該議定書和該公約承擔的義務,銘記《關于禁止發(fā)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第九條所載的目標,決心為了全人類,通過執(zhí)行本公約的各項規(guī)定而徹底排除使用化學武器的可能性,從而補充按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承擔的義務,認識到禁止使用除草劑作為一種作戰(zhàn)方法的規(guī)定已體現(xiàn)在有關協(xié)定以及國際法的有關原則中,認為化學領域的成就應完全用于造福人類,希望促進化學品的自由貿易以及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的化學活動方面的國際合作及科學和技術資料交換,以求增進所有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fā)展,深信徹底而有效地禁止發(fā)展、生產、獲取、儲存、保有、轉讓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是朝著實現(xiàn)這些共同目標邁出的必要步驟,茲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一般義務

                1.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諾在任何情況下決不:

               ?。╝)發(fā)展、生產、以其他方式獲取、儲存或保有化學武器,或者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一方轉讓化學武器;

               ?。╞)使用化學武器;

               ?。╟)為使用化學武器進行任何軍事準備;

               ?。╠)以任何方式協(xié)助、鼓勵或誘使任何一方從事本公約禁止一締約國從事的任何活動。

                2.每一締約國承諾按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銷毀其所擁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學武器。

                3.每一締約國承諾按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銷毀其遺留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的所有化學武器。

                4.每一締約國承諾按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銷毀其所擁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5.每一締約國承諾不把控暴劑用作戰(zhàn)爭手段。

                第二條 定義和標準

                為本公約的目的:

                1.“化學武器”是合指或單指:

               ?。╝)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但預定用于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者除外,只要種類和數(shù)量符合此種目的;

                (b)經專門設計通過使用后而釋放出的(a)項所指有毒化學品的毒性造成死亡或其他傷害的彈藥和裝置;

               ?。╟)經專門設計其用途與本款(b)項所指彈藥和裝置的使用直接有關的任何設備。

                2.“有毒化學品”是指:

                通過其對生命過程的化學作用而能夠對人類或動物造成死亡、暫時失能或永久傷害的任何化學品。其中包括所有這類化學品,無論其來源或其生產方法如何;也無論其是否在設施中、彈藥中或其他地方生產出來。

               ?。閳?zhí)行本公約的目的,訂明適用核查措施的有毒化學品列于關于化學品的附件所載的各附表中。

                3.“前體”是指:

                在以無論何種方法生產一有毒化學品的任何階段參與此一生產過程的任何化學反應物。其中包括二元或多元化學系統(tǒng)的任何關鍵組分。

                (為執(zhí)行本公約的目的,訂明適用核查措施的前體列于關于化學品的附件所載的各附表中。

                4.“二元或多元化學系統(tǒng)的關鍵組分”(下稱“關鍵組分”)是指:

                在決定最終產品的毒性上起最重要作用而且與二元或多元系統(tǒng)中的其他化學品迅快發(fā)生反應的前體。

                5.“老化學武器”是指:

               ?。╝)1925年以前生產的化學武器;或

               ?。╞)1925年至1946年期間生產的已老化到不再能用作化學武器的化學武器。

                6.“遺留的化學武器”是指:

                1925年1月1日以后一國未經另一國同意而遺留在該另一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包括老化學武器。

                7.“控暴劑”是指:

                未列于一附表中、可在人體內迅快產生感覺刺激或失能生理效應而此種刺激或效應在停止接觸后不久即消失的任何化學品。

                8.“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是指:1946年1月1日以后的任何時間為以下目的而設計、建造或使用的任何設備以及置有此種設備的任何建筑:

               ?。?)作為化學品生產階段(“最終技術階段”)的一部分,在設備運轉時,流轉的物料中含有:

                (一)關于化學品的附件附表1所列的任何化學品;或

                (二)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在一締約國領土上或在一締約國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無需每年使用1噸以上但可用于化學武器目的的任何其他化學品;

                或

                (2)用以裝填化學武器,除其他外,包括:將附表1所列化學品填入彈藥、裝置或散裝儲存容器;將化學品填入構成組裝二元彈藥和裝置的一部分的容器或將化學品填入構成組裝一元彈藥和裝置的一部分的化學次級彈藥;以及將容器和化學次級彈藥裝入有關的彈藥和裝置;

                (b)不指:

               ?。?)合成(a)項(1)目所指化學品的生產能力低于1噸的任何設施;

               ?。?)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活動時不可避免地附帶生產出或曾經附帶生產出(a)項(1)目所指的一種化學品的任何設施,但該化學品不得超過全部產品的3%,而且該設施須加以宣布并根據關于執(zhí)行和核查的附件(下稱“核查附件”)接受視察;或

               ?。?)核查附件第六部分中提到的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生產附表1所列化學品的單一小規(guī)模設施。

                9.“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是指:

               ?。╝)工業(yè)、農業(yè)、研究、醫(yī)療、藥物或其他和平目的;

               ?。╞)防護性目的,即與有毒化學品防護和化學武器防護直接有關的目的;

               ?。╟)與化學武器的使用無關而且不依賴化學品毒性的使用作為一種作戰(zhàn)方法的軍事目的;

               ?。╠)執(zhí)法目的,包括國內控暴。

                10.“生產能力”是指:

                有關設施以實際使用的技術工序或在工序尚未運轉的情況下以計劃使用的技術工序每年能夠制造出來的某一種化學品的數(shù)量。此一能力應視為等于標定能力,如果標定能力不明,則等于設計能力。標定能力是指通過一次或一次以上試運轉證明的生產設施在使產量達到最大的最佳條件下生產出來的數(shù)量。設計能力是指理論計算出來的相應產量。

                11.“本組織”是指根據本公約第八條建立的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12.為第六條的目的:

                (a)“生產”一種化學品是指通過化學反應而生成此種化學品;

               ?。╞)“加工”一種化學品是指一種化學品不轉化為另一種化學品的物理過程,例如配制、萃取和提純;

                (c)“消耗”一種化學品是指一種化學品通過化學反應而轉化為另一種化學品。

                第三條 宣布

                1.每一締約國應至遲于本公約對其生效后30天向本組織提交以下宣布,其中它應:

                (a)關于化學武器:

               ?。?)宣布它是否擁有或占有任何化學武器,或者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是否有任何化學武器;

                (2)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第1至第3款的規(guī)定,列明其所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學武器的確切地點、合計數(shù)量和詳細的存貨清單,但(3)目所指的化學武器不在此限;

                (3)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第4款的規(guī)定,報告其領土上為另一國所擁有和占有的以及位于另一國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學武器;

               ?。?)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第5款的規(guī)定,宣布它自1946年1月1日以來是否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接受過任何化學武器,并具體說明轉讓或接受此種武器的情況;

               ?。?)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第6款的規(guī)定,提供其所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學武器的總的銷毀計劃;

                (b)關于老化學武器和遺留的化學武器:

               ?。?)按照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第3款的規(guī)定,宣布其領土上是否有老化學武器,并提供所有可以獲得的資料;

               ?。?)按照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第8款的規(guī)定,宣布其領土上是否有遺留的化學武器,并提供所有可以獲得的資料;

                (3)按照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第10款的規(guī)定,宣布它是否在其他國家領土上遺留過化學武器,并提供所有可以獲得的資料;

                (c)關于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宣布1946年1月1日以后的任何時間它是否擁有或占有或曾經擁有或占有或者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是否有或曾經有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第1款的規(guī)定,具體說明1946年1月1日以后的任何時間其所擁有或占有或曾經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或曾經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情況,但(3)目所指的設施不在此限;

               ?。?)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第2款的規(guī)定,報告1946年1月1日以后的任何時間其領土上為另一國所擁有和占有或曾經擁有和占有的以及位于或曾經位于另一國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4)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第3至第5款的規(guī)定,宣布它自1946年1月1日以來是否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接受過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備,并具體說明轉讓或接受此種設備的情況;

               ?。?)提供其所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總的銷毀計劃;

               ?。?)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第1款(i)項的規(guī)定,具體說明為關閉其所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所將采取的行動;

               ?。?)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第7款的規(guī)定,提供其所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暫時改裝為化學武器銷毀設施的總計劃;

               ?。╠)關于其他設施:

                具體說明其所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自1946年1月1日以來主要為發(fā)展化學武器而設計、建造或使用的任何設施或機構的確切位置、性質和一般活動范圍。除別的以外,此種宣布應包括實驗室、試驗評估場。

               ?。╡)關于控暴劑:

                列明它為控暴目的保有的每一種化學品的化學名稱、結構式和化學文摘社登記號,如果已給定此一號碼。此一宣布應至遲于任何變更生效后30天予以修訂。

                2.一締約國可斟酌情況自行決定:本條的規(guī)定及核查附件第四部分的有關規(guī)定不應適用于1977年1月1日以前掩埋在其領土上而且仍然掩埋著的化學武器,或1985年1月1日以前傾棄在海中的化學武器。

                第四條 化學武器

                1.本條的規(guī)定及其詳細執(zhí)行程序應適用于一締約國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所有化學武器,但適用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的老化學武器和遺留的化學武器不在此限。

                2.用以執(zhí)行本條的詳細程序載于核查附件中。

                3.所有儲存或銷毀第1款所指化學武器的地點均應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的規(guī)定,置于通過現(xiàn)場視察和現(xiàn)場儀器監(jiān)測進行的系統(tǒng)核查之下。

                4.每一締約國應在根據第三條第1款(a)項提交宣布后,立即使第1款所指的化學武器能夠接受察看,以便通過現(xiàn)場視察對此一宣布進行系統(tǒng)的核查。此后,每一締約國不得移動任何此種化學武器,除非將其運往化學武器銷毀設施。它應使此種化學武器能夠接受察看,以便進行系統(tǒng)的現(xiàn)場核查。

                5.每一締約國應使其所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學武器銷毀設施和這些設施的儲存區(qū)能夠接受察看,以便通過現(xiàn)場視察和現(xiàn)場儀器監(jiān)測進行系統(tǒng)的核查。

                6.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核查附件的規(guī)定并按照議定的銷毀速度和先后次序(下稱“銷毀順序”),銷毀第1款所指的所有化學武器。應至遲于本公約對其生效后2年開始銷毀,并應至遲于本公約生效后10年完成銷毀。但這不妨礙一締約國以更快的速度銷毀這些化學武器。

                7.每一締約國應:

               ?。╝)至遲于每一年度銷毀期開始前60天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第29款的規(guī)定提交第1款所指化學武器的詳細銷毀計劃;詳細計劃的范圍應包括下一年度銷毀期將要銷毀的所有儲存;

               ?。╞)每年至遲于每一年度銷毀期結束后60天提交關于第1款所指化學武器的銷毀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宣布;并

               ?。╟)至遲于完成銷毀過程后30天核證第1款所指的所有化學武器均已銷毀。

                8.如果一國在第6款所規(guī)定的10年銷毀期之后批準或加入本公約,該國應盡快銷毀第1款所指的化學武器。適用于該締約國的銷毀順序和嚴格核查程序應由執(zhí)行理事會決定。

                9.一締約國在作出關于化學武器的初始宣布后發(fā)現(xiàn)的任何化學武器,應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的規(guī)定予以報告、封存并銷毀。

                10.每一締約國在運輸、儲存和銷毀化學武器及對化學武器進行取樣的過程中,應最優(yōu)先地確保人民安全和保護環(huán)境。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本國的安全和排放標準運輸、儲存和銷毀化學武器及對化學武器進行取樣。

                11.任何締約國若其領土上有另一國擁有或占有的化學武器或者其領土上在另一國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有化學武器,均應盡最大努力確保這些化學武器至遲于本公約對其生效后1年移出其領土。如果這些化學武器未于1年內移出,該締約國可要求本組織和其他締約國協(xié)助銷毀這些化學武器。

                12.每一締約國承諾與在雙邊基礎上或者通過技術秘書處請求提供安全和有效銷毀化學武器的方法和技術的資料或協(xié)助的其他締約國進行合作。

                13.在按照本條及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的規(guī)定進行核查活動時,本組織應考慮如何避免同各締約國間關于核查化學武器儲存及其銷毀的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發(fā)生不必要的重復。

                為此目的,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認為:

               ?。╝)此一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的核查規(guī)定與本條及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的核查規(guī)定相一致;

                (b)此一協(xié)定的執(zhí)行充分確保本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得到遵守;而且

               ?。╟)此一協(xié)定的各締約國隨時將其核查活動的情況充分告知本組織,則執(zhí)行理事會應決定,在進行核查時只限于采取那些對根據此一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采取的措施起補充作用的措施。

                14.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作出第13款所指的決定,本組織應有權監(jiān)測此一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的執(zhí)行。

                15.第13和第14款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影響一締約國根據第三條、本條及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作出宣布的義務。

                16.每一締約國應承擔其有義務銷毀的化學武器的銷毀費用。它還應承擔對這些化學武器的儲存和銷毀進行核查的費用,除非執(zhí)行理事會另有決定。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根據第13款決定限制本組織的核查措施,則本組織進行補充性核查和監(jiān)測的費用應依照第八條第7款的規(guī)定,按聯(lián)合國會費分攤比額表分攤。

                17.一締約國可斟酌情況自行決定:本條的規(guī)定及核查附件第四部分的有關規(guī)定不應適用于1977年1月1日以前掩埋在其領土上而且仍然掩埋著的化學武器,或1985年1月1日以前傾棄在海中的化學武器。

                第五條 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1.本條的規(guī)定及其詳細執(zhí)行程序應適用于一締約國擁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和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2.用以執(zhí)行本條的詳細程序載于核查附件中。

                3.第1款所指的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均應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的規(guī)定,置于通過現(xiàn)場視察和現(xiàn)場儀器監(jiān)測進行的系統(tǒng)核查之下。

                4.每一締約國應立即停止第1款所指的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所有活動,但為關閉而需要進行的活動除外。

                5.任何締約國都不得為化學武器生產目的或為本公約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動建造任何新的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或改裝任何現(xiàn)有的設施。

                6.每一締約國應在根據第三條第1款(c)項提交宣布后,立即使第1款所指的化學武器生產設施能夠接受察看,以便通過現(xiàn)場視察對此一宣布進行系統(tǒng)的核查。

                7.每一締約國應:

               ?。╝)至遲于本公約對其生效后90天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的規(guī)定關閉第1款所指的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并就此發(fā)出通知;而且

                (b)在關閉后,為通過現(xiàn)場視察和現(xiàn)場儀器監(jiān)測進行系統(tǒng)的核查而使第1款所指的化學武器生產設施能夠接受察看,以確保設施一直關閉并隨后銷毀。

                8.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核查附件的規(guī)定并按照議定的銷毀速度和先后次序(下稱“銷毀順序”),銷毀第1款所指的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以及有關設施和設備。應至遲于本公約對其生效后1年開始銷毀,并應至遲于本公約生效后10年完成銷毀。但這不妨礙一締約國以更快的速度銷毀這些設施。

                9.每一締約國應:

               ?。╝)至遲于第1款所指的每一化學武器生產設施開始銷毀前180天提交該設施的詳細銷毀計劃;

               ?。╞)每年至遲于每一年度銷毀期結束后90天提交關于第1款所指的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宣布;并

                (c)至遲于銷毀過程完成后30天核證第1款所指的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均已銷毀。

                10.如果一締約國在第8款所規(guī)定的10年銷毀期之后批準或加入本公約,該締約國應盡快銷毀第1款所指的化學武器生產設施。適用于該締約國的銷毀順序和嚴格核查程序應由執(zhí)行理事會決定。

                11.每一締約國在銷毀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過程中,應最優(yōu)先地確保人民安全和保護環(huán)境。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本國的安全和排放標準銷毀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12.第1款所指的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可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第18至第25款的規(guī)定暫時改裝用于銷毀化學武器。此種改裝的設施必須在它不再用于銷毀化學武器時立即銷毀,并且無論如何至遲于本公約生效后10年銷毀。

                13.在有急切需要的特殊情況下,一締約國可請求準許它將第1款所指的一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用于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經執(zhí)行理事會建議,締約國大會應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D節(jié)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核準此一請求,并應規(guī)定核準此一請求所須滿足的條件。

                14.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改裝應做到:改裝后的設施不比任何其他用于與附表1所列化學品無關的工業(yè)、農業(yè)、研究、醫(yī)療、藥物或其他和平目的的設施更能重新改裝成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15.所有改裝的設施均應按照核查附件第五部分D節(jié)的規(guī)定,置于通過現(xiàn)場視察和現(xiàn)場儀器監(jiān)測進行的系統(tǒng)的核查之下。

                16.在按照本條及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的規(guī)定進行核查活動時,本組織應考慮如何避免同各締約國間關于核查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及其銷毀的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發(fā)生不必要的重復。

                為此目的,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認為:

               ?。╝)此一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的核查規(guī)定與本條及核查附件第五部分的核查規(guī)定相一致;

               ?。╞)此一協(xié)定的執(zhí)行充分確保本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得到遵守;而且

               ?。╟)此一協(xié)定的各締約國隨時將其核查活動的情況充分告知本組織,則執(zhí)行理事會應決定,在進行核查時只限于采取那些對根據此一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采取的措施起補充作用的措施。

                17.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作出第16款所指的決定,本組織應有權監(jiān)測此一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的執(zhí)行。

                18.第16和第17款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影響一締約國根據第三條、本條及核查附件第五部分作出宣布的義務。

                19.每一締約國應承擔其有義務銷毀的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費用。它還應承擔根據本條進行核查的費用,除非執(zhí)行理事會另有決定。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根據第16款決定限制本組織的核查措施,則本組織進行補充性核查和監(jiān)測的費用應依照第八條第7款的規(guī)定,按聯(lián)合國會費分攤比額表分攤。

                第六條 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

                1.每一締約國在不違反本公約規(guī)定的情況下,有權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而發(fā)展、生產、以其他方式獲取、保有、轉讓和使用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

                2.每一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只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而在其領土內或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發(fā)展、生產、以其他方式獲取、保有、轉讓和使用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為此目的,并為了核實有關活動確與本公約下的義務相符,每一締約國應將位于其領土上或位于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關于化學品的附件附表1、附表2和附表3所列的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與此種化學品有關的設施和核查附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設施置于核查附件所規(guī)定的核查措施之下。

                3.每一締約國應將附表1所列的化學品(下稱“附表1化學品”)置于核查附件第六部分關于禁止生產、獲取、保有、轉讓和使用的規(guī)定的限制之下。它應按照核查附件第六部分的規(guī)定,將附表1所列的化學品和核查附件該部分中規(guī)定的設施置于通過現(xiàn)場視察和現(xiàn)場儀器監(jiān)測進行的系統(tǒng)的核查之下。

                4.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核查附件第七部分的規(guī)定,將附表2所列的化學品(下稱“附表2化學品”)和核查附件該部分中規(guī)定的設施置于數(shù)據監(jiān)測和現(xiàn)場核查之下。

                5.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核查附件第八部分的規(guī)定,將附表3所列的化學品(下稱“附表3化學品”)和核查附件該部分中規(guī)定的設施置于數(shù)據監(jiān)測和現(xiàn)場核查之下。

                6.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核查附件第九部分的規(guī)定,將核查附件該部分中規(guī)定的設施置于數(shù)據監(jiān)測和最后的現(xiàn)場核查之下,除非締約國大會根據核查附件第九部分第22款另有決定。

                7.至遲于本公約對其生效后30天,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核查附件的規(guī)定,就有關化學品和設施作出初始宣布。

                8.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核查附件的規(guī)定,就有關化學品和設施作出年度宣布。

                9.為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目的,每一締約國應按照核查附件的規(guī)定,準許視察員察看設施。

                10.在進行核查活動時,技術秘書處應避免對締約國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的化學活動造成不必要的侵擾,并特別應遵守關于保護機密資料的附件(下稱“保密附件”)中載明的規(guī)定。

                11.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應避免妨礙締約國的經濟或技術發(fā)展以及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化學活動方面的國際合作,包括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而進行生產、加工或使用化學品方面的科學和技術資料以及化學品和設備的國際交流。

                第七條 國家執(zhí)行措施

                一般承諾

                1.每一締約國應按照其憲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其在本公約下承擔的義務。特別是,它應:

                (a)禁止其領土上任何地方或國際法承認在其管轄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進行本公約禁止一締約國進行的任何活動,包括針對此種活動制定刑事立法;

               ?。╞)不準在其控制下的任何地方進行本公約禁止一締約國進行的任何活動;并

               ?。╟)依照國際法擴大其根據(a)項制定的刑事立法的范圍,使此一立法適用于擁有其國籍的自然人在任何地方進行的本公約禁止一締約國進行的任何活動。

                2.每一締約國應同其他締約國合作并提供適當形式的法律協(xié)助,以便利履行第1款下的義務。

                3.每一締約國于履行其在本公約下承擔的義務時,應最優(yōu)先地確保人民安全和保護環(huán)境,并應在這方面酌情同其他國家進行合作。

                締約國與本組織的關系

                4.為履行其在本公約下的義務,每一締約國應指定或設立一個國家主管部門,作為本國與本組織和其他締約國進行有效聯(lián)絡的中心。每一締約國應在本公約對其生效之時將其國家主管部門告知本組織。

                5.每一締約國應將其為執(zhí)行本公約而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告知本組織。

                6.每一締約國應將其以機密方式從本組織收到的與執(zhí)行本公約有關的資料和數(shù)據作為機密特別處理。它應只在本公約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內處理這些資料和數(shù)據。并遵守保密附件中載明的規(guī)定。

                7.每一締約國承諾在本組織行使其所有職能時給予合作,特別是向技術秘書處提供協(xié)助。

                第八條 組織

                A.一般規(guī)定

                1.本公約各締約國特此設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以實現(xiàn)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確保本公約的各項規(guī)定、包括對本公約遵守情況進行國際核查的規(guī)定得到執(zhí)行,并為各締約國提供一個進行協(xié)商和合作的論壇。

                2.本公約所有締約國均應是本組織的成員。一締約國不得被剝奪其在本組織中的會籍。

                3.本組織的總部應設在荷蘭王國海牙。

                4.茲設立締約國大會、執(zhí)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作為本組織的機構。

                5.本組織應以盡可能少侵擾而又無礙于及時有效實現(xiàn)其目標的方式進行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核查活動。它應僅要求提供其履行本公約規(guī)定的責任所必需的資料和數(shù)據。它應采取一切預防措施為其在執(zhí)行本公約的過程中知悉的關于非軍事和軍事活動及設施的資料保守機密,尤其應遵守保密附件中載明的規(guī)定。

                6.在進行核查活動時,本組織應考慮采取措施利用科學和技術的進展。

                7.本組織的活動費用應由各締約國按照聯(lián)合國會費分攤比額表分攤,但應考慮到聯(lián)合國和本組織在成員組成方面的差異而加以調整,而且應受第四和第五條規(guī)定的限制。各締約國為籌備委員會分攤的費用應按適當方式從其經常預算分攤額中扣除。本組織的預算應由獨立的兩部分構成,一部分關于行政費用及其他費用,另一部分關于核查費用。

                8.本組織的一成員若拖欠應繳付本組織的款項,而且拖欠數(shù)額等于或超過前兩整年所應繳付的數(shù)額,即應喪失其在本組織的表決權。但是,締約國大會若認為未能繳付是由于該成員無法控制的情況造成的,可準許該成員參加表決。

                B.締約國大會

                組成、程序和決定的作出

                9.締約國大會(下稱“大會”)應由本組織所有成員組成。每一成員應有一名代表參加大會,并可由副代表和顧問隨同出席。

                10.大會第一屆會議應至遲于本公約生效后30天由保存人召開。

                11.除非大會另有決定,大會應每年舉行常會。

                12.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召開特別會議:

               ?。╝)大會作出此種決定;

               ?。╞)執(zhí)行理事會提出請求;

               ?。╟)任何成員提出請求并得到三分之一成員的支持;或

                (d)按照第22款對本公約的實施情況進行審查。

                在(d)項以外的情況下,除非請求中另有說明,特別會議應至遲于技術秘書處總干事收到請求后30天召開。

                13.大會還應按照第十五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修約會議的形式召開會議。

                14.除非大會另有決定,大會應在本組織的所在地舉行會議。

                15.大會應制訂其議事規(guī)則。它應在每屆常會開始時選出其主席和其他必要的主席團成員;他們的任期應至下一屆常會選出新主席和主席團其他成員為止。

                16.本組織過半數(shù)成員構成大會法定人數(shù)。

                17.本組織每一成員在大會應有一票表決權。

                18.大會應以出席并參加表決的成員的簡單多數(shù)就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關于實質性問題的決定,應盡可能以協(xié)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需就一項問題作決定時無法達成協(xié)商一致意見,主席應將表決推遲24小時,在此推遲期間應盡力促成協(xié)商一致意見,并應在此段時間結束前向大會提出報告。如果在24小時結束時仍無法達成協(xié)商一致意見,大會應以出席并參加表決的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shù)作出決定,除非本公約另有規(guī)定。如果對某一問題是否屬于實質性問題有爭議,該問題應作為實質性問題處理,除非大會以關于實質性問題的決定所需的多數(shù)另有決定。

                權力和職能

                19.大會應是本組織的主要機構。它應審議本公約范圍內的任何問題、事項或爭議,包括與執(zhí)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的權力和職能有關的問題、事項或爭議。它可就一締約國提出的或執(zhí)行理事會提請其注意的有關本公約的任何問題、事項或爭議提出建議和作出決定。

                20.大會應監(jiān)督本公約的執(zhí)行,并采取行動促進其宗旨和目標。大會應審查本公約的遵守情況。它還應監(jiān)督執(zhí)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的活動,并可按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就職能的行使向其中任何一個機構發(fā)布準則。

                21.大會應:

               ?。╝)在其常會上審議并通過執(zhí)行理事會提交的本組織的報告、方案和預算,以及審議其他報告;

               ?。╞)就各締約國按照第7款應繳費用的比額表作出決定;

                (c)選舉執(zhí)行理事會成員;

                (d)任命技術秘書處總干事(下稱“總干事”);

               ?。╡)核準執(zhí)行理事會提交的執(zhí)行理事會議事規(guī)則;

               ?。╢)設立其認為按照本公約行使其職能所必要的附屬機構;

               ?。╣)促進為和平目的在化學活動領域進行國際合作;

               ?。╤)審查可能影響本公約的實施的科學和技術發(fā)展,并為此指令總干事設立一個科學咨詢委員會,使總干事在執(zhí)行其職務時能夠向大會、執(zhí)行理事會或各締約國提供與公約有關的科學和技術領域的專門咨詢意見??茖W咨詢委員會應由按照大會通過的職權范圍任命的獨立專家組成;

                (i)在其第一屆會議上審議和核準籌備委員會制訂的任何協(xié)定、規(guī)定和準則草案;

               ?。╦)按照第十條的規(guī)定,在其第一屆會議上建立自愿援助基金;

               ?。╧)按照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本公約得到遵守,并糾正和補救與本公約條款相違背的任何情況。

                22.大會應至遲于從本公約生效算起滿5年和滿10年后1年,以及在該期間內可能議定的其他時間,召開特別會議,以審查本公約的實施情況。此種審查應考慮到任何有關的科學和技術發(fā)展。其后每隔5年,大會應為同一目的召開會議,除非另有決定。

                C.執(zhí)行理事會

                組成、程序和決定的作出

                23.執(zhí)行理事會應由41個成員組成。每一締約國應有權按照輪流原則擔任執(zhí)行理事會的成員。執(zhí)行理事會的成員應由大會選出,任期2年。為確保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并特別考慮到公平地域分配,考慮到化學工業(yè)的重要性,而且考慮到政治和安全利益,執(zhí)行理事會應按以下方式組成:

                (a)屬于非洲的9個締約國,由位于該區(qū)域的各締約國指定。作為此一指定的一個基本原則,有一項理解是,在這9個締約國中,有3個成員在一般情況下應是根據國際上報告和公布的數(shù)據確定的在該區(qū)域具有最重要的本國化學工業(yè)的締約國;此外,在指定這3個成員時,該區(qū)域集團應同意還考慮到其他的區(qū)域性因素;

               ?。╞)屬于亞洲的9個締約國,由位于該區(qū)域的各締約國指定。作為此一指定的一個基本原則,有一項理解是,在這9個締約國中,有4個成員在一般情況下應是根據國際上報告和公布的數(shù)據確定的在該區(qū)域具有最重要的本國化學工業(yè)的締約國;此外,在指定這4個成員時,該區(qū)域集團應同意還考慮到其他的區(qū)域性因素;

                (c)屬于東歐的5個締約國,由位于該區(qū)域的各締約國指定。作為此一指定的一個基本原則,有一項理解是,在這5個締約國中,有1個成員在一般情況下應是根據國際上報告和公布的數(shù)據確定的在該區(qū)域具有最重要的本國化學工業(yè)的締約國;此外,在指定這1個成員時,該區(qū)域集團應同意還考慮到其他的區(qū)域性因素;

               ?。╠)屬于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的7個締約國,由位于該區(qū)域的各締約國指定。作為此一指定的一個基本原則,有一項理解是,在這7個締約國中,有3個成員在一般情況下應是根據國際上報告和公布的數(shù)據確定的在該區(qū)域具有最重要的本國化學工業(yè)的締約國;此外,在指定這3個成員時,該區(qū)域集團應同意還考慮到其他的區(qū)域性因素;

                (e)屬于西歐及其他國家的10個締約國,由位于該區(qū)域的各締約國指定。作為此一指定的一個基本原則,有一項理解是,在這10個締約國中,有5個成員在一般情況下應是根據國際上報告和公布的數(shù)據確定的在該區(qū)域具有最重要的本國化學工業(yè)的締約國;此外,在指定這5個成員時,該區(qū)域集團應同意還考慮到其他的區(qū)域性因素;

               ?。╢)還有1個締約國,依次由位于亞洲區(qū)域和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區(qū)域的各締約國指定。作為此一指定的一個基本原則,有一項理解是,該締約國應是以輪流方式從這些區(qū)域中選出的一個成員。

                24.在第一次選舉執(zhí)行理事會時,有20個選出的成員的任期應為1年,其中應充分考慮到第23款中載明的既定數(shù)目。

                25.在充分執(zhí)行了第四和第五條之后,應執(zhí)行理事會過半數(shù)成員的請求,大會可考慮到與第23款所載的關于執(zhí)行理事會組成的原則有關的事態(tài)發(fā)展,審查執(zhí)行理事會的組成。

                26.執(zhí)行理事會應擬訂其議事規(guī)則并提交大會批準。

                27.執(zhí)行理事會應從其成員中選舉其主席。

                28.執(zhí)行理事會應舉行常會。在常會閉會期間,應視行使其權力和職能的需要隨時舉行會議。

                29.執(zhí)行理事會每一成員應有一票表決權。除非本公約另有規(guī)定,執(zhí)行理事會應以所有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shù)就實質性問題作出決定。執(zhí)行理事會應以所有成員的簡單多數(shù)就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果對某一問題是否屬于實質性問題有爭議,該問題應作為實質性問題處理,除非執(zhí)行理事會以關于實質性問題的決定所需的多數(shù)另有決定。

                權力和職能

                30.執(zhí)行理事會應是本組織的執(zhí)行機構。它應向大會負責。執(zhí)行理事會應行使本公約所賦予它的權力和職能以及大會所授予它的職能。行使時,應按照大會的建議、決定和準則行事,并確保這些建議、決定和準則適當?shù)?、不間斷地得到執(zhí)行。

                31.執(zhí)行理事會應促進本公約的有效執(zhí)行和遵守。它應監(jiān)督技術秘書處的各項活動,同每一締約國的國家主管部門合作,并應各締約國的請求促進其相互間的協(xié)商與合作。

                32.執(zhí)行理事會應:

               ?。╝)審議本組織的方案和預算草案,并將其提交大會;

               ?。╞)審議并向大會提交本組織關于本公約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草稿、關于其本身活動情況的報告以及它認為必要的或大會可能要求的特別報告;

                (c)為大會的會議作出安排,包括擬訂議程草案。

                33.執(zhí)行理事會可要求召開大會特別會議。

                34.執(zhí)行理事會應:

               ?。╝)經大會事先核準,代表本組織同各國和各國際組織締結協(xié)定或安排;

               ?。╞)代表本組織就第十條同各締約國締結協(xié)定并監(jiān)督第十條中提到的自愿基金;

               ?。╟)核準技術秘書處同各締約國談判的關于如何進行核查活動的協(xié)定或安排。

                35.執(zhí)行理事會應審議其職權范圍內影響本公約及其執(zhí)行的任何問題或事項,包括遵約方面的關注以及不遵約的情況,并酌情通知各締約國和提請大會注意該問題或事項。

                36.執(zhí)行理事會在審議遵約方面的疑問或關注以及不遵約的情況時,包括除其他外在審議濫用本公約規(guī)定的權利時,應與有關締約國協(xié)商,并酌情請締約國在規(guī)定時間內采取糾正措施。執(zhí)行理事會若認為有必要采取進一步行動,則除其他外,應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措施:

               ?。╝)將該問題或事項告知所有締約國;

               ?。╞)提請大會注意該問題或事項;

               ?。╟)就糾正此一情況和確保遵守的措施向大會提出建議。

                如果情況特別嚴重和緊急,執(zhí)行理事會應直接提請聯(lián)合國大會和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注意該問題或事項,包括有關資料和結論。執(zhí)行理事會同時應將此一步驟告知所有締約國。

                D.技術秘書處

                37.技術秘書處應協(xié)助大會和執(zhí)行理事會行使其職能。技術秘書處應執(zhí)行本公約規(guī)定的核查措施。它應執(zhí)行根據本公約所賦予它的其他職能以及大會和執(zhí)行理事會所授予它的職能。

                38.技術秘書處應:

                (a)編制并向執(zhí)行理事會提交本組織的方案和預算草案;

               ?。╞)編制并向執(zhí)行理事會提交本組織關于本公約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草稿以及大會或執(zhí)行理事會可能要求的其他報告;

               ?。╟)向大會、執(zhí)行理事會和各附屬機構提供行政和技術支助;

                (d)代表本組織就有關本公約的執(zhí)行的事項向各締約國發(fā)送函件并接收各締約國的來文;

               ?。╡)在執(zhí)行本公約條款的過程中向各締約國提供技術援助和技術評估,包括評估附表所列的和附表未列的化學品。

                39.技術秘書處應:

                (a)同各締約國談判關于核查活動的進行的協(xié)定或安排,交由執(zhí)行理事會核準;

                (b)至遲于本公約生效后180天,協(xié)調建立并維持各締約國按照第十條第7款(b)和(c)項提供的緊急援助和人道主義援助的永久性儲備。技術秘書處可檢查所儲備的物品是否合用。將予儲備的物品的清單應由大會根據以上第21款(i)項予以審議和核準;

               ?。╟)管理第十條中提到的自愿基金,匯編各締約國所作的宣布,并于收到要求時對各締約國之間或一締約國同本組織之間為第十條的目的締結的雙邊協(xié)定進行登記。

                40.技術秘書處應向執(zhí)行理事會通報在履行其職能方面出現(xiàn)的任何問題,包括其在進行核查活動中注意到的和其未能通過與有關締約國協(xié)商加以解決或澄清的關于遵守本公約與否的疑問不明確或不肯定的情況。

                41.技術秘書處的組成應為:作為主管和行政首長的總干事一名、視察員和可能需要的科學、技術及其他人員。

                42.視察團應是技術秘書處的一個單位,并應在總干事的監(jiān)督下行事。

                43.總干事應由大會根據執(zhí)行理事會的推薦任命,任期4年,可續(xù)任一屆,但其后不得再續(xù)。

                44.總干事應就技術秘書處的工作人員任命以及組織和工作對大會和執(zhí)行理事會負責。雇用工作人員和決定服務條件的首要考慮應是必須確保其工作人員具有合乎最高標準的效率、能力和品格。總干事、視察員或其他專業(yè)及辦事人員必須由締約國公民擔任。應妥為顧及在盡可能廣泛的地域基礎上征聘工作人員的重要性。應按照工作人員盡量精簡而又可適當履行技術秘書處職責這一原則進行征聘。

                45.總干事應負責第21款(h)項中提到的科學咨詢委員會的組織和開展工作??偢墒聭c各締約國協(xié)商任命科學咨詢委員會的成員,這些成員應以個人身分任職。委員會成員的任命應以其與本公約的執(zhí)行有關的特定科學領域的專門知識作為依據。如果適當,總干事也可與委員會成員協(xié)商設立科學專家臨時工作小組,以便就具體問題提出建議。為實施上述規(guī)定,各締約國可向總干事提交專家名單。

                46.總干事、視察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其職務時不應征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除本組織以外的任何其他來源的指示。他們應避免可能影響其作為只對大會和執(zhí)行理事會負責的國際官員的身分的任何行為。

                47.每一締約國應尊重總干事、視察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所負責任的純粹國際性,不試圖影響他們履行其職責。

                E.特權和豁免

                48.本組織在一締約國領土上和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應享有為行使其職能所必要的法律行為能力及特權和豁免。

                49.各締約國代表及其副代表和顧問、擔任執(zhí)行理事會成員的代表及其副代表和顧問、總干事以及本組織工作人員應享有為獨立行使其與本組織有關的職能所必要的特權和豁免。

                50.本條中提到的法律行為能力、特權和豁免應在本組織與各締約國之間的協(xié)定以及本組織與本組織總部所在地國之間的協(xié)定中訂明。這些協(xié)定應由大會根據以上第21款(i)項予以審議和核準。

                51.盡管有第48和第49款的規(guī)定,技術秘書處總干事及工作人員在進行核查活動時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應為核查附件第二部分B節(jié)中載明的特權和豁免。

                第九條 協(xié)商、合作和事實調查

                1.各締約國應直接在相互間或通過本組織或其他適當?shù)膰H程序,包括聯(lián)合國范圍內符合其憲章的程序,就可能提出的與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或本公約條款的執(zhí)行有關的任何問題進行協(xié)商與合作。

                2.在不妨害任何締約國請求進行質疑性視察的權利的前提下,只要有可能,各締約國應首先盡一切努力,通過相互間交換情況和協(xié)商,澄清并解決任何可能對本公約的遵守產生疑問的問題,或對某一可能被認為暖昧不明的有關問題產生關注的問題。一締約國如接到另一締約國請其澄清請求國認為引起此種疑問或關注的任何問題的請求,應盡快而且無論如何至遲于接到請求后10天向請求國提供足以解答所提疑問或關注的資料,并說明所提供的資料如何解決了問題。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均不應影響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有權經相互同意而在它們之間安排視察或任何其他程序,以澄清和解決任何可能對遵約情況產生疑問或對某一可能被認為不明確的有關問題產生關注的問題。此種安排不應影響任何締約國在本公約其他條款下的權利和義務。)

                請求澄清的程序

                3.一締約國應有權請求執(zhí)行理事會協(xié)助澄清任何可能被認為不明確的情況或對另一締約國可能未遵守本公約產生關注的情況。執(zhí)行理事會應提供其所擁有的與此一關注相關的適當資料。

                4.一締約國應有權請求執(zhí)行理事會從另一締約國取得關于任何可能被認為不明確的情況或對其可能未遵守本公約產生關注的情況的澄清。在此種情況下,應適用以下規(guī)定:

               ?。╝)執(zhí)行理事會應至遲于接到澄清請求后24小時通過總干事向有關締約國轉達此一請求;

                (b)被請求的締約國應盡快而且無論如何至遲于接到請求后10天向執(zhí)行理事會作出澄清;

                (c)執(zhí)行理事應至遲于收到澄清后24小時注意到此一澄清,并向提出請求的締約國轉達此一澄清;

               ?。╠)提出請求的締約國若認為此一澄清不夠充分,應有權請求執(zhí)行理事會從被請求的締約國取得進一步的澄清;

               ?。╡)為了取得根據(d)項所請求的進一步澄清,執(zhí)行理事會可請總干事從技術秘書處中遴選人員或在技術秘書處沒有適當人員的情況下從別處遴選人員設立一個專家小組,以審查與引起關注的情況有關的所有可以獲得的資料和數(shù)據。專家小組應就其調查結果向執(zhí)行理事會提交一份事實性報告;

               ?。╢)提出請求的締約國如對根據(d)和(e)項取得的澄清不滿意,應有權請求執(zhí)行理事會召開特別會議,而非執(zhí)行理事會成員的有關締約國應有權參加會議。在此一特別會議中,執(zhí)行理事會應審議該問題,并可建議采取任何它認為適當?shù)拇胧﹣斫鉀Q此一情況。

                5.一締約國還應有權請求執(zhí)行理事會澄清任何被認為不明確的情況或對其可能未遵守本公約產生關注的情況。執(zhí)行理事會應作出反應,適當提供此種協(xié)助。

                6.執(zhí)行理事會應將根據本條提出的一切澄清請求通知各締約國。

                7.如果一締約國對于可能未遵約的疑問或關注未于向執(zhí)行理事會提出澄清請求后60天內消除,或者它認為它的疑問需要緊急審議,則盡管它有請求進行質疑性視察的權利,它可按照第八條第12款(c)項的規(guī)定請求大會召開特別會議。在此一特別會議上,大會應審議該問題,并可建議采取任何它認為適當?shù)拇胧﹣斫鉀Q此一情況。

                質疑性視察程序

                8.每一締約國有權只為澄清和解決與本公約條款可能未得到遵守有關的任何問題而請求對位于任何其他締約國領土上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設施或地點進行現(xiàn)場質疑性視察,并由總干事指派的一個視察組按照核查附件毫不遲延地在任何地方進行此一視察。

                9.每一締約國有義務使視察請求不超出本公約的范圍,并按照核查附件的規(guī)定,在視察請求中提供據以對本公約可能未得到遵守產生關注的一切適當資料。每一締約國不應提出毫無根據的視察請求,并應注意避免濫用權利。應只為確定與可能未遵約有關的各項事實而進行質疑性視察。

                10.為核查本公約條款的遵守情況,每一締約國應允許技術秘書處按照第8款進行現(xiàn)場質疑性視察。

                11.在對一設施或地點進行質疑性視察的請求提出后,按照核查附件中規(guī)定的程序,被視察締約國應:

               ?。╝)有權利而且有義務盡一切合理的努力證明其遵守了本公約,并為此目的而使視察組得以完成其任務;

               ?。╞)有義務只為確立與對于可能未遵約的關注有關的各項事實而使請求中指明的現(xiàn)場能夠接受察看;并

               ?。╟)有權利采取措施保護敏感裝置和防止泄露與本公約無關的機密資料和數(shù)據。

                12.對于觀察員,應適用以下規(guī)定:

               ?。╝)提出請求的締約國在征得被視察締約國同意的情況下,可派一名代表觀察視察的進行,該代表可以是提出請求的締約國的國民,也可以是第三締約國的國民。

               ?。╞)被視察締約國應隨后按照核查附件的規(guī)定允許觀察員進行觀察。

               ?。╟)一般情況下,被視察締約國應接受擬指派的觀察員,但如果被視察締約國拒絕接受,則應在最后報告中載明此一事實。

                13.提出請求的締約國應將進行現(xiàn)場質疑性視察的視察請求提交執(zhí)行理事會,并同時提交總干事以便立即處理。

                14.總干事應立即查明此一視察請求是否符合核查附件第十部分第4款中規(guī)定的要求,并在必要時協(xié)助提出請求的締約國按照規(guī)定提出視察請求。如果此一視察請求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則應著手為質疑性視察做準備。

                15.總干事應在視察組計劃抵達入境點前至少12小時將視察請求轉交被視察締約國。

                16.在收到視察請求后,執(zhí)行理事會應注意總干事就此一請求采取的行動,并應在視察程序進行的整個過程中隨時審議有關的情況。但是,不應由于執(zhí)行理事會進行審議而推遲視察的進行。

                17.執(zhí)行理事會若認為此一視察請求毫無根據、濫用了權利或明顯逾越了第8款所述的本公約范圍,可至遲于收到視察請求后12小時以其所有成員的四分之三多數(shù)決定不進行質疑性視察。提出請求的締約國和被視察締約國均不得參與作出此一決定。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決定不進行質疑性視察,應停止做準備,不應就此一視察請求采取任何進一步行動,而且應將此一情況告知各有關締約國。

                18.總干事應為質疑性視察的進行下達視察任務授權。視察任務授權應旨在使第8和第9款所指的視察請求付諸行動,并應與此一視察請求相符。

                19.質疑性視察應按照核查附件第十部分的規(guī)定進行,或者,在指稱使用的情況下,按照該附件第十一部分的規(guī)定進行。視察組應遵循以盡可能少侵擾而又無礙于有效及時地完成其任務的方式進行質疑性視察這一原則。

                20.被視察締約國應在質疑性視察的整個過程中協(xié)助視察組,并為其工作提供便利。如果被視察締約國按照核查附件第十部分C節(jié)的規(guī)定提出有別于充分全面察看的安排來證明對本公約的遵守,該締約國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通過與視察組進行協(xié)商而就確立各項事實的方式達成協(xié)議,以證明其遵守了本公約。

                21.最后報告應載有事實調查結果以及視察組對于旨在使質疑性視察以令人滿意的方式進行而提供的察看便利和合作的程度與性質所作的評估??偢墒聭獙⒁暡旖M的最后報告立即轉交提出請求的締約國、被視察締約國、執(zhí)行理事會和所有其他締約國。總干事還應將提出請求的締約國的評估、被視察締約國的評估以及其他締約國可能為此目的向總干事提出的意見立即轉交執(zhí)行理事會,并隨后送交所有締約國。

                22.執(zhí)行理事會應在視察組的最后報告提交后立即按照執(zhí)行理事會的權力和職能審查該報告,并處理下列任何關注:

               ?。╝)是否發(fā)生了任何未遵約的情事;

               ?。╞)此一請求是否未超出本公約的范圍;而且

               ?。╟)請求質疑性視察的權利是否受到了濫用。

                23.執(zhí)行理事會若根據其權力和職能斷定可能有必要就第22款采取進一步的行動,則應采取適當措施糾正此一情況和確保本公約得到遵守,包括向大會提出具體建議。在發(fā)生濫用的情況下,執(zhí)行理事會應審查提出請求的締約國是否應負擔質疑性視察的任何有關費用。

                24.提出請求的締約國和被視察締約國應有權參加審查過程。執(zhí)行理事會應將此一過程的結果告知各締約國和大會下一屆會議。

                25.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向大會提出具體建議,大會應按照第十二條審議所要采取的行動。

                第十條 援助和化學武器防護

                1.為本條的目的,“援助”是指對防備化學武器進行協(xié)調并向締約國提供這種防護,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檢測設備和警報系統(tǒng);防護設備;凈化設備和凈化劑;醫(yī)用解毒劑和治療;以及關于任何此種防護措施的咨詢意見。

                2.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妨害任何締約國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而從事研究、發(fā)展、生產、獲取、轉讓或使用化學武器防護手段的權利。

                3.每一締約國承諾促進并應有權參加盡可能充分地交換與化學武器防護手段有關的設備、材料以及科學和技術資料。

                4.為了提高與防護性目的有關的國家方案的透明度,每一締約國應按照大會根據第八條第21款(i)項將予審議和核準的程序,每年向技術秘書處提供關于其方案的資料。

                5.技術秘書處應至遲于本公約生效后180天建立并維持一個數(shù)據庫,其中存有可方便獲得的關于各種化學武器防備手段的資料以及各締約國可能提供的此種資料,以供任何提出請求的締約國使用。

                技術秘書處還應在其可利用資源的范圍內,經一締約國請求,提供專家咨詢意見并協(xié)助該締約國確定如何執(zhí)行其發(fā)展和改進化學武器防備能力的方案。

                6.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妨害締約國請求和提供雙邊援助并與其他締約國就緊急獲得援助締結個別協(xié)定的權利。

                7.每一締約國承諾通過本組織提供援助,并為此目的而自行決定采取下列各項措施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措施:

                (a)為大會在其第一屆會議上建立的自愿援助基金提供捐款;

               ?。╞)與本組織締結關于根據要求提供援助的協(xié)定,并盡可能至遲于本公約對其生效后180天締結此種協(xié)定;

                (c)至遲于本公約對其生效后180天宣布它可為響應本組織的呼吁而提供何種援助。但是,一締約國日后若不能提供其所宣布的援助,則仍有義務按照本款提供援助。

                8.每一締約國有權請求并根據第9、第10和第11款規(guī)定的程序得到援助和對使用或威脅使用化學武器的防備,如果它認為:

                (a)已經對其使用了化學武器;

               ?。╞)已經作為一種作戰(zhàn)方法對其使用了控暴劑;或

               ?。╟)它面臨任何國家進行本公約第一條禁止締約國進行的行動或活動的威脅。

                9.應將此一請求連同作為根據的有關資料提交總干事,總干事應立即將此一請求轉交執(zhí)行理事會和所有締約國。總干事應將請求即時送交已根據第7款(b)和(c)項表示愿意至遲于收到請求后12小時在使用化學武器或使用控暴劑作為一種作戰(zhàn)方法的情況下向有關締約國提供緊急援助或在嚴重威脅使用化學武器或嚴重威脅使用控暴劑作為一種作戰(zhàn)方法的情況下向有關締約國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各締約國。總干事應至遲于收到請求后24小時開始進行調查,以便為采取進一步的行動提供基礎??偢墒聭?2小時內完成調查,然后向執(zhí)行理事會提出報告。如果完成調查需要更多的時間,應在同一時限內提出一份臨時報告。進行調查所需要的額外時間不應超過72小時。但此一時間可逐次延長,每次不應超過72小時。每次延長期結束時,應向執(zhí)行理事會提出報告。調查應視情況并根據請求和請求所附資料確立與請求有關的事實以及所需補充性援助和防護的類型和范圍。

                10.執(zhí)行理事會應至遲于收到調查報告后24小時舉行會議審議有關情況,并應在隨后24小時內就是否指示技術秘書處提供補充性援助以簡單多數(shù)作出決定。技術秘書處應立即將調查報告和執(zhí)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轉交所有締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如此決定,總干事應立即提供援助。為此目的,總干事可與提出請求的締約國、其他締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各締約國應盡最大努力提供援助。

                11.如果從正在進行的調查或從其他可靠來源得到的資料充分證明有人因化學武器的使用而受害并且必須立即采取行動,則總干事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并應采取緊急援助措施,使用大會供總干事用于應急的資源??偢墒聭獙⒏鶕究畈扇〉男袆与S時告知執(zhí)行理事會。

                第十一條 經濟和技術發(fā)展

                1.執(zhí)行本公約各條款應避免妨礙各締約國的經濟或技術發(fā)展以及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化學活動方面的國際合作,包括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而進行生產、加工或使用化學品方面的科學和技術資料以及化學品和設備的國際交流。

                2.在不違反本公約條款和不妨害國際法的原則和適用規(guī)則的前提下,各締約國應:

                (a)有權單獨或集體用化學品從事研究以及發(fā)展、生產、獲取、保有、轉讓和使用化學品;

                (b)承諾促進并有權參加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而進行的與化學的發(fā)展和應用有關的化學品、設備及科學和技術資料的盡可能充分的交流;

               ?。╟)相互間不保留任何違反在本公約下承擔的義務而且會限制或妨礙為工業(yè)、農業(yè)、研究、醫(yī)療、藥物或其他和平目的進行貿易以及發(fā)展和增進化學領域科學和技術知識的限制,包括不保留任何國際協(xié)定中規(guī)定的此種限制;

                (d)不利用本公約作為理由來實行任何并非本公約所規(guī)定或準許的措施,也不利用任何其他國際協(xié)定以圖實現(xiàn)某種與本公約不相符合的目的;

               ?。╡)承諾審查其本國在化學品貿易領域的現(xiàn)行規(guī)章,使其符合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第十二條 糾正某一情況和確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

                1.大會應采取第2、第3和第4款規(guī)定的必要措施,以確保本公約得到遵守,并糾正和補救與本公約條款相違背的任何情況。大會在審議根據本款采取的行動時,應考慮到執(zhí)行理事會就有關問題提交的所有資料和建議。

                2.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要求一締約國采取措施糾正某一引起遵約方面問題的情況,并如果該締約國未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滿足請求,大會除其他外,經執(zhí)行理事會建議,可限制或中止該締約國在本公約下的權利和特權,直到其采取必要行動履行其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為止。

                3.如果本公約尤其是第一條所禁止的活動可能對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造成嚴重損害,大會可建議締約國采取符合國際法的集體措施。

                4.如果情況特別嚴重,大會可提請聯(lián)合國大會和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注意該問題,包括有關資料和結論。

                第十三條 與其他國際協(xié)定的關系

                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在任何意義上限制或減損任何國家在1925年6月17日于日內瓦簽訂的《關于禁止在戰(zhàn)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zhàn)方法的議定書》和1972年4月10日于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簽訂的《關于禁止發(fā)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下承擔的義務。

                第十四條 爭端的解決

                1.可能發(fā)生的有關公約的適用或解釋的爭端應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和《聯(lián)合國憲章》的規(guī)定加以解決。

                2.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之間或一個或一個以上締約國與本組織之間就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發(fā)生爭端,有關各當事方應共同商議,通過談判或有關各當事方選擇的其他和平手段,包括提交公約的適當機構處理以及經有關各當事方同意依照《國際法院規(guī)約》提交國際法院審理,以迅速解決此一爭端。有關各締約國應將采取的行動隨時告知執(zhí)行理事會。

                3.執(zhí)行理事會可采取一切它認為適當?shù)氖侄未俪蔂幎说慕鉀Q,包括進行斡旋、促請爭端的有關各締約國開始進行其選擇的解決程序以及為任何議定的程序建議一個時限。

                4.大會應審議與締約國提出的或執(zhí)行理事會提請其注意的爭端有關的問題。大會若認為有必要,應按照第八條第21款(f)項的規(guī)定設立或委托機構來進行與解決該爭端有關的工作。

                5.大會和執(zhí)行理事會經聯(lián)合國大會授權,分別有權請國際法院就本組織活動的范圍內發(fā)生的任何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本組織應按照第八條第34款(a)項的規(guī)定為此目的同聯(lián)合國締結一項協(xié)定。

                6.本條不妨害第九條,也不妨害關于糾正某一情況和確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修正

                1.任何締約國均可對本公約提出修正案。任何締約國還可對本公約各附件提出第4款所指的修改案。修正案應適用第2和第3款規(guī)定的程序。第4款所指的修改案應適用第5款規(guī)定的程序。

                2.修正案的案文應提交總干事,由其分送所有締約國和保存人。修正案只應在修約會議上審議。如果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締約國至遲于分送修正案后30天通知總干事它們贊成進一步審議該修正案,即應召開此一修約會議。修約會議應緊接大會常會之后舉行,除非提出請求的締約國請求提早舉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在分送修正案后不到60天舉行修約會議。

                3.修正案應自以下(b)項提到的所有締約國交存批準書或接受書后第30天起對所有締約國生效:

                (a)如果修約會議以過半數(shù)締約國贊成、沒有任何締約國反對而通過該修正案;并

                (b)經在修約會議上投贊成票的所有締約國批準或接受。

                4.為確保本公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各附件的規(guī)定應可按照第5款加以修改,但建議的修改須只與行政性或技術性事項有關。對關于化學品的附件的所有修改,應按照第5款進行。保密附件A節(jié)和C節(jié)、核查附件第十部分以及核查附件第一部分中只與質疑性視察有關的定義不得按第5款加以修改。

                5.第4款所指的擬議的修改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修改案的案文應連同必要資料提交總干事。任何締約國和總干事均可為修改案的評估提供進一步資料??偢墒聭⒓磳⑷魏未朔N修改案和資料送交所有締約國、執(zhí)行理事會和保存人;

               ?。╞)至遲于收到修改案后60天,總干事應對修改案進行評估,以判定修改案對本公約條款及其執(zhí)行可能造成的所有影響,并應將任何此種資料送交所有締約國和執(zhí)行理事會;

               ?。╟)執(zhí)行理事會應根據它所掌握的所有資料審查該修改案,包括審查該修改案是否符合第4款的規(guī)定。至遲于收到修改案后90天,執(zhí)行理事會應將其附有適當說明的建議告知所有締約國,供各締約國考慮。各締約國應在10天內表示收到建議;

                (d)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建議所有締約國通過該修改案,則在收到建議后90天內,若沒有任何締約國反對該修改案,該修改案應視為被核準。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建議駁回該修改案,則在收到建議后90天內,若沒有任何締約國反對駁回,該修改案應視為被駁回;

               ?。╡)如果執(zhí)行理事會的建議不符合(d)項中規(guī)定的接受條件,大會應在其下一屆會議上將該修改案包括該修改案是否符合第4款規(guī)定的問題作為實質性問題作出決定;

               ?。╢)總干事應將根據本款所作的任何決定告知所有締約國和保存人;

               ?。╣)按照本程序核準的修改應自總干事告知核準之日后第180天起對所有締約國生效,除非執(zhí)行理事會建議或大會決定另一時限。

                第十六條 期限和退出

                1.本公約應無限期有效。

                2.每一締約國在行使其國家主權時若斷定與本公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本國的最高利益,應有權退出本公約。退出應提前90天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執(zhí)行理事會、保存人和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此種通知書中應對該國認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加以說明。

                3.一締約國退出本公約不應在任何意義上影響各國繼續(xù)履行其在任何有關國際法規(guī)則、特別是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下所承擔義務的責任。

                第十七條 附件的地位

                各附件為本公約的組成部分。凡提到本公約也就包括提到其附件。

                第十八條 簽署

                本公約應在其生效前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

                第十九條 批準

                本公約須經各簽署國按照各自的憲法程序批準。

                第二十條 加入

                未在本公約生效前簽署本公約的任何國家,可在其后的任何時間加入本公約。

                第二十一條 生效

                1.本公約應自第65份批準書交存之日后第180天起生效,但無論如何不得早于本公約開放供簽署后2年生效。

                2.對于在本公約生效后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本公約應自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保留

                不得對本公約各條款作出保留。不得對本公約各附件作出不符合本公約宗旨和目標的保留。

                第二十三條 保存人

                茲指定聯(lián)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保存人,除其他外,他應:

               ?。╝)將本公約的每一簽署日期、每一批準書或加入書的交存日期和公約生效日期以及其他通知書的收悉情況即時通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將經過正式核證的本公約副本轉交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并

                (c)依照《聯(lián)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為本公約辦理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有效文本

                本公約應交存于聯(lián)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為此,下列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訂于巴黎

                關于化學品的附件

                A.關于化學品附表的準則

                關于附表1的準則

                1.在考慮某一有毒化學品或前體是否應列入附表1時,應考慮到下列標準:

                (a)該化學品已作為第二條中定義的化學武器而發(fā)展、生產、儲存或使用;

               ?。╞)否則,該化學品由于符合下列一項或數(shù)項條件而極有可能用于本公約禁止的活動,從而對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構成極大的危險:

                (1)其化學結構與附表1所列其他有毒化學品十分相近,因而具有或可望具有類似的特性;

               ?。?)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學武器的致死或致殘毒性以及其他特性;

               ?。?)可在附表1所列某一有毒化學品的生產的最后一個技術階段用作前體,而無論此一階段是否在設施中、彈藥中或其他地方進行;

               ?。╟)該化學品對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用處很小或毫無用處。

                關于附表2的準則

                2.在考慮未列入附表1的某一有毒化學品或附表1所列某一化學品的某一前體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學品的某一前體是否應列入附表2時,應考慮到下列標準:

                (a)由于它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學武器的致死或致殘毒性以及其他特性而對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構成很大的危險;

                (b)它可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學品的最后形成階段作為前體用于一種化學反應;

               ?。╟)由于它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學品的生產過程中起重要作用而對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構成很大的危險;

                (d)未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大批量商業(yè)生產。

                關于附表3的準則

                3.在考慮未列入其他附表的某一有毒化學品或前體是否應列入附表3時,應考慮到下列標準:

               ?。╝)已作為化學武器而生產、儲存或使用;

               ?。╞)否則,由于它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學武器的致死或致殘毒性以及其他特性而對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構成危險;

               ?。╟)由于它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B部分所列一種或一種以上化學品的生產過程中起重要作用而對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構成危險;

               ?。╠)可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大批量商業(yè)生產。

                B.化學品附表

                以下各附表載列了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為了執(zhí)行本公約,這些附表列明了須按照核查附件的規(guī)定適用核查措施的化學品。根據第二條第1款(a)項,這些附表不構成化學武器的定義。

               ?。ㄈ魏螘r候如果提到二烷基化學品族類,而且隨后在括號內列明各種烷基,則通過括號內所列烷基的所有可能的組合而得到的所有可能的化學品,只要未明文規(guī)定屬于例外,均視為列于有關的附表中。附表2的A部分中標有“*”的化學品,須受到核查附件第七部分中規(guī)定的特別的宣布和核查閾值的限制。)

                附表1

                A.有毒化學品: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huán)烷)酯

                例如:

                沙林:甲基氟膦酸異丙脂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頻哪酯 (96—64—0)

               ?。?)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氖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huán)烷)酯

                例如:

                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脂 (77—81—6)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氫或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huán)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例如:

                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異丙氨基乙酯 (50782—69—9)

                (4)硫芥氣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2625—76—5)

                芥子氣:二(2—氯乙基)硫醚 (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 (63869—13—6)

                倍半芥氣: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63918—90—1)

                氧芥氣: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63918—89—8)

               ?。?)路易氏劑

                路易氏劑1:2—氯乙烯基二氯胂 (541—25—3)

                路易氏劑2:二(2—氯乙烯基)氯胂 (40334—69—8)

                路易氏劑3:三(2—氯乙烯基)胂 (40334—70—1)

                (6)氮芥氣

                HN1:N,N—二(2—氯乙基)乙胺 (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 (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 (555—77—1)

               ?。?)石房蛤毒素 (35523—89—8)

                (8)蓖麻毒素 (9009—86—3)

                B.前 體: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

                DF:甲基膦酰二氟 (676—99—3)

               ?。?0)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亞膦酸

                烷基(氫或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huán)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例如:

                QL:甲基亞膦酸乙基—2—

                二異丙氨基乙酯 (57856—11—8)

               ?。?1)氯沙林:甲基氯膦酸異丙酯 (1445—76—7)

               ?。?2)氯索曼:甲基氯膦酸頻哪酯 (7040—57—5)

                A.有毒化學品: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

                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78—53—5)

               ?。?)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

                基—1—丙烯 (382—21—8)

                (3)BZ:二苯乙醇酸—3—奎寧環(huán)酯(*)(6581—06—2)

                B.前 體:

               ?。?)含有一個磷原子并有一個甲基、乙基或(正或異)丙基原子團與該磷原子結合的化學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附表1所列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 (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 (756—79—6)

                例外:

                地蟲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

                苯基乙酯 (944—22—9)

               ?。?)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膦酰二鹵

               ?。?)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膦酸二烷

               ?。住⒁?、正丙或異丙)酯

               ?。?)三氯化砷 (7784—34—1)

               ?。?)2,2—二苯基—2—羥基乙酸 (76—93—7)

               ?。?)奎寧環(huán)—3—醇 (1619—34—7)

                (10)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基—2—

                氯及相應質子化鹽

               ?。?1)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2—

                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例外:

                二甲氨基乙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108—01—0)

                二乙氨基乙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100—37—8)

                (12)烷基(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2—

                硫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3)硫二甘醇:二(2—羥乙基)硫醚 (111—48—8)

               ?。?4)頻哪基醇:3,3—二甲基丁—2—醇(464—07—3)

                A.有毒化學品:

               ?。?)光氣:碳酰二氯 (75—44—5)

               ?。?)氯化氰 (506—77—4)

               ?。?)氰化氫 (74—90—8)

               ?。?)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76—06—2)

                B.前 體:

               ?。?)磷酰氯 (10025—87—3)

               ?。?)三氯化磷 (7719—12—2)

               ?。?)五氯化磷 (10026—13—8)

               ?。?)亞磷酸三甲酯 (121—45—9)

                (9)亞磷酸三乙酯 (122—52—1)

               ?。?0)亞磷酸二甲酯 (868—85—9)

                (11)亞磷酸二乙酯 (762—04—9)

               ?。?2)一氯化硫 (10025—67—9)

                (13)二氯化硫 (10545—99—0)

               ?。?4)亞硫酰氯 (7719—09—7)

               ?。?5)乙基二乙醇胺 (139—87—7)

                (16)甲基二乙醇胺 (105—59—9)

               ?。?7)三乙醇胺 (102—71—6)

                (續(xù))

                相關文件: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禁止發(fā)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決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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