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年12月19日肇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2017年4月7日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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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肇慶古城墻保護,傳承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彰顯歷史文化名城特色,促進文物合理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肇慶古城墻的規(guī)劃、保護、利用及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肇慶古城墻是指位于肇慶市端州區(qū)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城墻,包括墻體、城門、附屬建筑及其遺址遺跡。
按規(guī)劃修復的城墻墻體及其附屬建筑納入古城墻進行一體化保護管理。
第四條 肇慶古城墻保護工作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肇慶古城墻保護工作的領導,將肇慶古城墻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肇慶古城墻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肇慶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負責協(xié)調肇慶古城墻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指導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工作。
端州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肇慶古城墻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肇慶古城墻保護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環(huán)境保護、旅游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機構負責肇慶古城墻的日常保護與管理。
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機構負責肇慶古城墻巡查、養(yǎng)護、保潔和安全監(jiān)測等工作,實施肇慶古城墻修繕工作,搜集、整理、保護與肇慶古城墻有關的資料、實物,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完善并保管肇慶古城墻的歷史檔案和保護檔案。
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肇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guī)劃編制肇慶古城墻保護規(guī)劃,依照法定程序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作為肇慶古城墻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jù)。
編制肇慶古城墻保護規(guī)劃,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第九條 肇慶古城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劃定或者批準并公布的范圍執(zhí)行。
肇慶古城墻保護范圍是指對城墻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qū)域。
肇慶古城墻建設控制地帶是指肇慶古城墻保護范圍外,為保護肇慶古城墻的安全、環(huán)境、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qū)域。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肇慶古城墻保護范圍的顯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肇慶古城墻保護標志和保護說明。
保護說明應當載明肇慶古城墻的名稱、修筑年代、修復情況、保護級別、保護范圍、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肇慶古城墻的保護和管理經費來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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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腥嗣裾斦A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ㄈ┦聵I(yè)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
?。ㄋ模┥鐣栀浀荣Y金。
肇慶古城墻保護和管理經費,專項用于肇慶古城墻的修繕、修復和管理等工作,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肇慶古城墻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肇慶古城墻的義務,并有權對危害肇慶古城墻安全或者破壞其環(huán)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單位、個人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肇慶古城墻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肇慶古城墻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肇慶古城墻的保護和利用實行專家咨詢制度。編制肇慶古城墻保護規(guī)劃、修繕方案、整體利用方案,以及其他決定與肇慶古城墻保護有關的重大事項時,應當開展專家咨詢論證,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五條 肇慶古城墻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最低限度干預的原則,使用恰當?shù)谋Wo技術,保留歷史信息,保持文物古跡的完整性、真實性。
肇慶古城墻缺失部分的修復,應當經過科學考證,取得歷史原狀的充分依據(jù),修復部分應當與肇慶古城墻風格一致,并可識別。
第十六條 肇慶古城墻修繕工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承擔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買賣肇慶古城墻的墻磚、條石、碑刻等古建筑文物構件,不得擅自拓印城墻上的碑刻銘文。
第十八條 肇慶古城墻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谡貞c古城墻墻體及其附屬建筑物上刻劃、涂污、張貼、書寫等;
?。ǘ﹥A倒垃圾、違法排放污水、廢氣和其他污染物;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肇慶古城墻保護標志或者保護說明;
(四)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ㄎ澹┎墒⑷⊥梁统槿〉叵滤?;
(六)在肇慶古城墻墻體及其附屬建筑物上堆載、懸掛、晾曬物品;
(七)在肇慶古城墻墻體上行駛或者停放機動車;
(八)從事產生振動、高溫、放射、潮濕等危害肇慶古城墻安全的活動;
?。ň牛┢渌绊懻貞c古城墻安全及其環(huán)境的活動。
第十九條 肇慶古城墻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肇慶古城墻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施工作業(yè)。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施工作業(yè)的,必須保證肇慶古城墻的安全,依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肇慶古城墻保護范圍內現(xiàn)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戏ǖ慕ㄖ铩嬛?,影響肇慶古城墻安全及其歷史風貌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治理,確需拆除的,應當依法予以征收補償。
?。ǘ┻`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條 肇慶古城墻建設控制地帶不得進行影響文物安全、污染環(huán)境的工程建設。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肇慶古城墻保護規(guī)劃,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必須與肇慶古城墻的歷史風貌相協(xié)調,工程設計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建設控制地帶內現(xiàn)有影響肇慶古城墻安全及其環(huán)境、與肇慶古城墻歷史風貌不相協(xié)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肇慶古城墻保護規(guī)劃的要求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肇慶古城墻整體利用方案,明確與肇慶古城墻保護相適應的利用方式和要求,發(fā)掘和合理適度利用肇慶古城墻的歷史文化資源,提升肇慶古城墻及周邊文化展示、參觀游覽、市民休閑等功能。
第二十三條 肇慶古城墻參觀游覽區(qū)的設立應當符合肇慶古城墻保護規(guī)劃和整體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環(huán)境保護方案。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肇慶古城墻參觀游覽區(qū)游客承載標準和相關管控措施、應急預案,游客承載標準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肇慶古城墻及其保護范圍內現(xiàn)有的地下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利用應當符合肇慶古城墻保護規(guī)劃,并遵守肇慶古城墻保護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符合保護規(guī)劃的前提下,利用肇慶古城墻舉辦展覽展示、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與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協(xié)議,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服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顒优e辦后,舉辦方應當將活動場地恢復到使用前原狀。
第二十六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并組織落實。
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fā)現(xiàn)墻體沉降、膨脹、裂縫裂隙、墻頂位移等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社會散存的肇慶古城墻墻磚、條石、碑刻等文物進行登記造冊。散存的肇慶古城墻墻磚、條石、碑刻等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償回收,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與肇慶古城墻有關的文物。
第二十八條 對肇慶古城墻進行亮化展示的,應當嚴格控制照明亮度、范圍,采用安全低溫、環(huán)保節(jié)能的燈具,安裝與景觀相協(xié)調的照明設施,不得破壞肇慶古城墻的結構和風貌。
第二十九條 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肇慶古城墻保護范圍的綠化管理,綠化種植不得危害或者破壞肇慶古城墻,現(xiàn)有植物影響肇慶古城墻安全、遮擋肇慶古城墻景觀的,應當修剪、遷移或者拔除,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提出合理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guī)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舉辦方在活動舉辦后沒有將活動場地恢復到使用前原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肇慶古城墻破壞后果,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肇慶古城墻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環(huán)境保護、旅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肇慶古城墻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