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交通廳,北京、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交通局:
依據(jù)《公路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F(xiàn)將實施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嚴格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號)和《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施工許可程序和有關要求見附件1。
二、申請人(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填寫《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書》(見附件2),并按要求準備相關的申請材料,報相應的施工許可實施機關審批。施工許可實施機關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許可工作,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的有關格式實施。
三、各級交通部門要高度重視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的實施工作,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確保該項制度的貫徹落實。要通過實施施工許可制度,規(guī)范項目管理,實現(xiàn)依法建設。
此前實行的公路建設項目開工報告制度同時廢止。
附件 :1.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程序和有關要求
2.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書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程序和有關要求
一、施工許可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五條。
二、施工許可條件:根據(jù)《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劃;
2.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jīng)完成并經(jīng)審批同意;
3.建設資金已經(jīng)落實,并經(jīng)交通主管部門審計;
4.征地手續(xù)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5.施工、監(jiān)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6.已辦理質(zhì)量監(jiān)督手續(xù),巳落實保證質(zhì)量和安全的措施。
三、施工許可申請材料目錄:根據(jù)《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2.交通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3.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4.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5.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6.已辦理的質(zhì)量監(jiān)督手續(xù)材料;
7.保證工程質(zhì)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四、施工許可程序
國家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實施,其他公路建設項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許可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許可程序如下:
(一)國家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
1.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2.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
3.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nèi)將許可決定通知并送達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應當將理由書面通知并送達申請人。
(二)其他公路建設項目。
具體程序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
五、施工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初審并上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jīng)初審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確定辦理期限。
六、施工許可數(shù)量
無限制。
七、施工許可辦理機構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