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
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近日,廣東省政府印發(fā)《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對我省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事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該制度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yè)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將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yè)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方案指出,“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許可證書、批準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權利權屬證書、符合性證明或者需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等。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則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原則上,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yè)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需盡快實行。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此外,方案提出,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關部門需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tǒng),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fā)的行政賠償風險。
為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工作情況還將被納入法治廣東考核、行政審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告知承諾制推行率、證明信息共享情況、部門協(xié)查配合情況等,亦是重要評價因素。推行不力、推諉扯皮等問題,將被予以通報;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也將被依紀依法問責。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18